关键词: 全国招教
第五章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
1.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原则上,劳动者需要年满16周岁。
2.劳动关系建立时间: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3.劳动合同为书面形式,劳动合同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4.劳动合同的种类: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5.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0年)
6.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0+10)
7.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连续二次)
8.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9.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属于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
10.3个月≤劳动合同<1年,试用期≤1个月。
11.1年≤劳动合同<3年,试用期≤2个月。
12.劳动合同≥3年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6个月。
1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14.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 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15.竞业限制条款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时间不得超过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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