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全国招教
第七章 刑事诉讼法
1.公正和效率是诉讼中两大价值目标。公正是首要价值目标。
2.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3.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法院独立行使检察权,均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5.“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6.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基本的诉讼权利。
7.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8.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9.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只能聘请律师担任辩护人。
10.证人是指在诉讼外了解案件情况的当事人以外的人。
11.证人具有优先性和不可替代性。
12.证人只能是自然人,证人不需要回避。
13.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14.被害人有权请求检察机关对判决提起抗诉。
15.被告人有最后陈述权。
16.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17.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
18.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9.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20.回避适用于六类人员: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21.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分别由本机关负责人决定。
2025年教师招聘官方微信客服
>微信长按识别左侧二维码,添加
客服老师微信领取
手机登录下载
长按识别,即可下载
微信识别下方二维码,即可添加
山香官方微信客服
微信长安识别添加
获取1对 1备考指导服务
历年试题0元下载
6大学科,100套试题
学练结合,查漏补缺
测测你是否适合当老师
学历年龄分析,资格证书分析
报考地分析,历年考情分析
(c)2008-2025 招教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