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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教师招聘:公基法律背诵手册(14)
招教网 2025-02-04 16:20:54

关键词: 全国招教

第六章  民事诉讼法

1.凡在我国领域内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

2.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有合议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制度、两审终审制。

3.合议庭由3个以上单数的审判人员组成,一审合议庭可以有陪审员,二审合议庭必须是审判员。

4.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庭长担任审判长。

5.合议庭评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不同意见如实记入评议笔录。

6.回避适用的对象: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证人不属于回避的范畴。

7.回避的决定:审判人员(含陪审员)、书记员→法院院长决定;其他人员→审判长决定。

8.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9.审判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离婚和涉商业秘密案件经当事人申请可以不公开审理。合议庭评议一律不公开,判决一律公开。

10.一般民事案件两审终审。

11.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一审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12.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为一审终审。

13.中院管辖:重大涉外、辖区内重大影响、最高院确定其管辖的案件。

14.地域管辖:一般原告就被告,合同侵权有特殊,不动产遗产是专属。

15.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16.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7.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8.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9.对不在我国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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