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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民事诉讼法
20.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21.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22.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23.民事诉讼的原被告可以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24.可以委托作为诉讼代理人的有: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25.在同一诉讼中,诉讼代理人不能代理双方当事人。
26.当事人不可委托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27.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
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
28.民事诉讼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29.民事证据的法定种类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30.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31.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32.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33.民事诉讼举证规则:一般谁主张,谁举证。
34.送达方式有直接送达、电子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
35.判决书、调解书和裁定书不适用电子送达。
36.调解书不适用留置送达。
37.法院调解适用于:一审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二审和再审程序。
38.法院调解不适用于: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的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
39.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对调解结果不得上诉;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有强制执行力。
40.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情形: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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